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原告欧某某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2014)辰民二初字第94号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85号欧某某与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83号欧某某与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81号欧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80号欧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38号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37号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75号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53号石某某、王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一初字第357号郑**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