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雍某某与被告余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某、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雍某某与被告余某某、唐某某因在自行协商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雍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雍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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