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雍某某与被告余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雍某某与被告余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某、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雍某某与被告余某某、唐某某因在自行协商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雍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雍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