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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217.5元,合计49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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