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元,诉讼保全费217.5元,合计30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2014)辰民二初字第94号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85号欧某某与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83号欧某某与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81号欧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80号欧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38号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37号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3)辰民二初字第496号向春*判决书
(2013)辰民二初字第448号杨*与被告姚**、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