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日向原告发出了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因原告孙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2014)辰民二初字第138号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37号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3)辰民二初字第448号杨*与被告姚**、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肖*与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郑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鄢某某与被告某某煤矿、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钟*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熊*、阳某某与瞿某某、某某县某某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孙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张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