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8元,减半收取1349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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