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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溆民二初字第26号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被溆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溆浦县公安局正在侦查被告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并已经致函本院移送相关案件。鉴于被告张某某的借款行为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有关材料应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夏某某的起诉。

原告夏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70元,财产保全费2200元,共计5370元,均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怀化**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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