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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某某与被告阳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戴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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