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寿诉被告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寿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杨**存放在湖南洪江农**司托口支行的账号为92021290005179540011的存款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