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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英联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英联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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