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小*与被告路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小*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路永利的银行存款31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路永*自2015年4月起的工资每月冻结2000元直至31000元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