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舒**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舒**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合计由原告舒**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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