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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4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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