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4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王**与印军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诉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溆民二初字第26号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舒**与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怀化市**有限公司、怀化市**有限公司德山广场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舒*与怀化市**有限公司、怀化市**有限公司德山广场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向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溆民二初字第56号金**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