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被告因开办中国体育彩票销售代办点,需资金周转,于2013年10月3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口头约定3个月后偿还,借款后,被告未履行承诺,直到现在都分文未还,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却总是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严重违约丧失了做人基本的信用,同时也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何*健未答辩,也未举证。

原告杨**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出了2013年10月3日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

本院认为

对原告杨**提出的证据,被告何**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借条系原件,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应确认其证明力。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和陈述,认定如下基本事实:

原告杨**与被告何**是朋友关系,被告以往曾经向原告借过钱。2013年10月3日,被告何**因开办体育彩票销售代办点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杨**借款5万元,原告念及朋友关系,并基于过往对被告的信赖,给被告借款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3个月后偿还,月利息4分。原告杨**称被告何**借款后仅支付了3500元利息,借款分文未还,因而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何**向原告杨**借款5万元,有当事人的陈述和借条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限为3个月,现在借款已经逾期,被告何**理应当返还原告杨**借款。因此,对原告杨**要求被告何**返还借款本金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何**在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杨**借款本金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