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向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5年4月9日起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向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向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