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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黄*、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黄*、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孙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舒**担任记录。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卢**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被告黄*、卢**于2014年1月25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期3个月,2014年3月2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期1个月,借款未约定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不予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为此特向洪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

1、被告黄*出具的借条复印件2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的事实;

2、被告黄*、卢**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复印件2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承诺偿还借款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黄*、卢**未进行书面答辩。

在举证期限内,被告黄*、卢**未向本院提交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经庭审审查核实,原告向本院出示的1、2号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核实的情况,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2014年1月25日,被告黄*向原告张**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并出具了借条,2014年3月2日被告黄*又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被告黄*于2014年9月28日承诺在2014年10月10日先偿还原告借款230000元,逾期后,被告黄*、卢**又承诺于2014年12月24日偿还200000元,尚欠部分于2015年1月31日前还清,承诺逾期后,二被告仍不予偿还,为此原告张**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黄*向原告张**借款400000元,被告黄*出具了借条,原、被告形成借贷关系,借款逾期后被告黄*、卢**又共同承诺偿还原告借款。但逾期后二被告未履行偿还原告的借款,二被告依法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卢**在本判决生效30日内清偿所欠原告张**借款本金4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被告黄*、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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