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环玫与被告舒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环玫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环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3元,减半收取727元,由原告向环玫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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