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深**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陈**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清单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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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