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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邓**、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案被告不在龙岗区,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载明:“本协议有争议的,由受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南联龙溪村,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邓**、邓**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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