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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洪**邹育男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洪**、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张**申请对被申请人洪**的财产进行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洪**名下价值人民币250万元的财产。同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深**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14)汇鼎龙1013号《财产保全保函》,担保金额以人民币250万元为限,承担因保全不当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的申请符合事实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证案件裁判后能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洪**名下价值人民币250万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清单为准);

二、担保人深**有限公司以其出具的编号为(2014)汇鼎龙1013号《财产保全保函》中所称的担保金额250万元人民币为限,对被告洪**财产的保全承担因保全申请错误时的担保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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