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贵诉被告涂红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72.5元,由原告林**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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