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娴诉被告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娴于2014年10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已预缴525元),撤诉结案收取525元,由原告邓**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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