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当生日上列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新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94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472.5元,由原告黄**负担。案件保全费500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故全部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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