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0月1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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