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原告已预缴),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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