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砍诉被告温*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温*帮价值人民币**元的财产。本院依法予以保全。现被告因原告撤回起诉为由申请撤销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温*帮价值人民币**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等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