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远程与郑**、王**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余远程与被执行人郑**、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鹏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郑**、王**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余远程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12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43200元;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4元,公告费人民币500元;三、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348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余远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王**人民币169612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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