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某某与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李*某、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范某某诉称,被告李*因生意扩充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后该贷款由被告李*某自愿承担,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每月偿还原告人民币5万元。被告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某一直未归还欠款,被告李*亦未代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李*某立即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20万元;2、被告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李*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欠条》显示,被告李*某欠原告范某某人民币20万元。被告李*某承诺,其从2012年10月5日前每月支付原告范某某人民币5万元至20万元还清时止。此外,欠条上除了注明“工商银行:42***9*****范某某”字样外,还进一步备注如下事项:被告李*某还清该20万元后,被告李*与原告范某某无任何债务;该20万元包括原告范某某担保被告李*的任何债务。欠条右下角载明,欠款人为被告李*某,落款为2012年9月23日;担保人为被告李*,落款亦为2012年9月23日。

另查,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提交的欠条、情况说明及本院做出的询问笔录,上述借款的具体细节如下:1、关于涉案金额的形成过程:被告李*向原告范某某借款10万元,以及原告代被告李*偿还他人债务10万元,以上事由即形成涉案金额人民币20万元。2、关于涉案金额的交付情况:第一笔款项人民币10万元,原告以现金形式交付被告,无交付证明,但原告称借款当时案**某某在场;第二笔款项人民币10万元,原告代被告偿还债权人顾某某相应金额债务后,债权人顾某某将被告李*的欠条交付给了原告。3、关于涉案欠条之细节:原告述称,原告范某某向被告李*出借款项及代为偿还债务后,被告李*无力偿还原告上述借款,由被告李*某代其向原告分期偿还,被告李*则作为担保人。欠条上的签名及指印均为两被告本人作出。4、关于两被告的关系:原告述称,两被告为兄弟关系。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及欠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李*某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违反自愿、合法的原则,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欠原告范某某人民币20万元,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予以证明,另,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借款的具体细节及形成过程与其书面诉状、庭审过程之陈述一致,亦与欠条内容高度相符,以上证据及事实足以佐证原告的主张,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欠条约定,被告李*某自2012年10月5日前开始每月归还原告5万元,故,被告李*某应于2013年1月5日前向原告范某某偿还全部款项人民币20万元。现还款期限均已届满,原告范某某诉求被告李*某偿还上述欠款2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李*的清偿责任,根据欠条的记载,被告李*所提供的担保应为连带担保,而被告李*某作为借款人到期并未归还借款,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告范某某有权要求担保人李*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李*应对被告李*某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某、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范某某欠款人民币20万元。

二、被告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某、李*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