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岗头百利电子厂、被告香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原告已预交213元)由原告黄**负担,余款106.5元可申请法院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