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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王**承担。该费用原告已经预交。余款人民币252.5元本院退回原告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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