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5月26日,珠**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埃**电器(珠**限公司、被申请人苏**(SOHWEEYONG)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珠仲外字(2015)第11号]。珠**委员会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关于提请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称:2014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埃**电器(珠**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申请人杨**借款人民币460万元,并由申请人苏**(SOHWEEYONG)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至今未就上述借款予以归还。申请人已按借款合同约定向珠**委员会提请仲裁,为避免案件无法执行,损害其合法权益,申请人杨**向珠**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如下财产,查封金额以人民币300万元为限:

一、银行账户:1.户名:埃**电器(珠**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香洲支行,账号44×××05;2.户名:埃**电器(珠**限公司,开户行:华润**支行,账号:00×××12;3.户名:埃**电器(珠**限公司,开户行:中**银行映月支行,账号:20×××23;4.户名:苏**(SOHWEEYONG),开户行:交通**分行,账号:62×××85。

二、埃**电器(珠**限公司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大道埃**电器(珠**限公司一期厂房,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

三、埃尔凯**有限公司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电器(珠海)公司二期厂房,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

四、埃**电器(珠**限公司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以西三期厂房,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

五、埃**电器(珠**限公司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以西的土地,土地证号:第C4716520号。

珠海快易好融资担保公司为申请人杨**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人民币300万元的保证,如因杨**申请错误而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珠海快易好融资担保公司愿意在担保金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申请仲裁保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以下银行账户:1.户名:埃**电器(珠**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香洲支行,账号44×××05;2.户名:埃**电器(珠**限公司,开户行:华润**支行,账号:00×××12;3.户名:埃**电器(珠**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映月支行,账号:20×××23;4.户名:苏**(SOHWEEYONG),开户行:交通**分行,账号:62×××85。

二、查封埃尔凯电器(珠**限公司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大道埃尔凯电器(珠**限公司一期厂房,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

三、查封埃尔凯电器(珠**限公司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电器(珠海)公司二期厂房,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

四、查封埃尔凯电器(珠**限公司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以西三期厂房,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

五、查封埃尔凯电器(珠**限公司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以西的土地,土地证号:第C4716520号。

上述一至五项查封金额以人民币300万元为限。

查封期间,上述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抵押、变卖、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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