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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陈**、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肖**及原审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5年9月15日以与肖**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了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向本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及款项履行完毕的收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法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且双方的纠纷因和解已了结,对其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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