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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翔独任审判,2013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因被告于2011年7月15日向其借款8万元,约定期限3个月,月息2分,但后仅归还本金21200元,尚欠本金58800元未还,利息未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8800元及利息(按月息2%,自2012年12月计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借款本金58800元未还及利息未付属实,且月息2分未超过借款当时中**银行确定的6个月以下贷款年利率6.1(月利率0.508)的4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2年12月1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王*归还借款本金58800元,并按月息2分的标准支付从2012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其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减半收取635元,由被告承担(此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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