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乌**、王**因与被上诉人高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乌**、王**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乌日勒、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肖**与陈**、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余红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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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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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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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鲜秀梅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