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余**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53.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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