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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余红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余**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53.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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