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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4)珠斗横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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