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4)珠斗横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林**与林**、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蓝亚二与赖祝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莫**、秦*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何**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叶**与曾**、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田明星与招河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戴**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