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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赖**因与被上诉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赖**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赖**撤回上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赖**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6920元,由赖**负担220元,吴**负担6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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