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刘**、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刘**、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84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923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27923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