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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433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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