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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叶其河、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艺诉被告叶**、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艺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叶**、邹**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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