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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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