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凡爱玉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梁**、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吴**、郑成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少和与珠海市**有限公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任**、珠海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邝发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徐**、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邝**与李**、马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邝**与马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