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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与曾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尤士青诉被告曾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曾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梁**、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十五日,自接到本裁定书的次日起开始计算,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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