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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茂*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茂*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茂*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茂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向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向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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