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茂*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茂*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茂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向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向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黄**与马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珠海市**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戴**与广西华南**珠海分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林**、邝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邬光新与黄**、万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