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耳诉被告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耳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陈**与珠海正**限公司、黄**、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有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马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戴**与广西华南**珠海分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