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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耳诉被告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耳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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