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有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梁*有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当梁*有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96元,减半收取4248元,由原告梁*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