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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有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有诉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有于2015年1月16日以原、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44元(原告梁*有已预交),由原告梁*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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