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有诉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有于2015年1月16日以原、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44元(原告梁*有已预交),由原告梁*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梁**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邝**、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珠海正**限公司、黄**、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有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