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有诉被告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有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24元(已预交),由原告梁*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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