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林**、许**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林**、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澄法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两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王**借款本金2730000元及相应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9228元。由于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许**所有的位于汕头市澄海区同益路南侧宜嘉名都花园4幢102号房产(证号列:粤房地权证澄字第2000080937号)进行拍卖,两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目前异议案件正在审查中。因执行异议案件的审理尚需一定时间,申请执行人王**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就被拍卖的财产申请执行异议且执行异议案件正在审理中,申请执行人鉴于上述情况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澄法执字第2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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