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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被告林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175000元,并于2014年3月2日出具《借条》交原告存执,约定于2014年3月10日前付清借款,并将峡山汕尾法庭XXX房作为借款抵押。因被告没有依约付还原告上述借款,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付还原告借款17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告因本案涉嫌敲诈勒索,已于2014年4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本案涉嫌对被告敲诈勒索,已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此,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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