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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庄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3年10月10日、11日、14日以转账方式,借给被告29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月息2.5%;同年12月2日,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再次以转账方式借给被告308000元,约定该笔借款在10日内付还。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还款,但被告却不知去向。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付还原告借款598000元、利息1812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5%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告于2014年1月9日诉至本院,但被告已于2013年12月5日死亡,并于2014年4月10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死亡之后才对其提起诉讼,因被告已非适格的诉讼主体,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本案公告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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